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流,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20705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72868。
委托代理人陈奕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445058。
上诉人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贵州浙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