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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婷婷、谢泽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刑初89号
案件名称谢婷婷、谢泽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婷婷;谢泽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婷婷,女,199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泽海,男,200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起,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先后受雇于他人,在本市白云区西槎路184号305、306房等地,仓储、销售假冒“ROLEX”、“JAEGER-LECOULTRE”、“VACHERONCONSTANTIN”、“PATEKPHILIPPE”、“Cartier”、“IWC”及“PIAGET”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

2020年7月8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谢婷婷、谢泽海,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1批。

经审计,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金额为人民币904841元。

上述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482624.12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婷婷、谢泽海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谢婷婷、谢泽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谢婷婷、谢泽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谢婷婷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谢泽海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婷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谢泽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先后受雇于他人,在本市白云区西槎路184号305、306房等地,仓储、销售假冒“ROLEX”、“JAEGER-LECOULTRE”、“VACHERONCONSTANTIN”、“PATEKPHILIPPE”、“Cartier”、“IWC”及“PIAGET”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

2020年7月8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谢婷婷、谢泽海,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1批,经审计,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金额为人民币904841元。

上述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482624.12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房租租赁合同,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被侵权单位提供的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等材料,证人张某、周某1、何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的供述,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表,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婷婷、谢泽海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婷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泽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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