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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洪家镇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洪家镇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洪家镇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7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洪家镇连锁店。

经营地址: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MA6TGQF83J。

经营者:尚高红。

委托代理人:鱼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住陕西省长武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董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洪家镇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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