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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艾捷舒尔物德包装(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ANGELOGIARDIN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俭、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委托代理人:郑灵丽,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刘喜明。

原审被告:艾捷舒尔物德包装(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渭新,该公司ASG亚洲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艾捷舒尔物德包装(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58××××.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广东省佛山市既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是沃某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的住所地。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即使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亦有权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针对上诉人提出侵权指控,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二)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基于相同专利及被控侵权产品,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并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现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以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沃某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艾某舒尔物德包装(广州)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在广东省佛山市购得涉嫌侵权产品,且作为被告之一的沃某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分店的住所地亦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广州市亚华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现只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故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可在确定管辖权后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

综上,费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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