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
被告:台州市黄岩宏隆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宏隆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
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