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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乙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4刑更106号
案件名称吴某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刑更106号罪犯吴某乙。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粤51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吴某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吴某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

罚金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社会危害程度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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