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74号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34353D。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龙,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哇兴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0MA2TGM581E。
经营者:许克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哇兴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