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3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荣。
委托代理人高从越。
被告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柯。
委托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诚诚,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益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涉诉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