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劲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贻勇,男,四川劲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四川劲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柯惠忠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劲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柯惠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劲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柯惠忠撤回对四川劲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柯惠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