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知民终字第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县新店市宝兴路45巷8弄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林振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1号。
法定代表人PaulDominicDelv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帕沃英蒂格盛股份有限公司(PowerIntegratio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圣何塞市赫尔雅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CliffordWalker,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国林,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帕沃英蒂格盛(荷兰)股份有限公司(PowerIntegrationsNetherlands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阿垂恩母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BenjaminCharlesSutherland。
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晓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荷兰帕沃英蒂格盛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营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1幢(嘉里不夜城第一座)1601、1610室。
诉讼代表人杨骏,首席代表。
委托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国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荷兰帕沃英蒂格盛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营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4层ABC。
诉讼代表人杨骏,首席代表。
委托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北局10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燕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长坤,系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顶信电子科技经营部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功华,系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锦昌数码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隆,系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交大电子经营部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桦,系苏州市平江区摩诺星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琴,系苏州友通数码港友达电子经营部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山路98号新技术产业园物业楼207楼。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上诉人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国帕沃英蒂格盛股份有限公司、帕沃英蒂格盛(荷兰)股份有限公司、荷兰帕沃英蒂格盛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荷兰帕沃英蒂格盛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梁长坤、姬功华、陈隆、蒋桦、周国琴、苏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美国帕沃英蒂格盛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20元,由上诉人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