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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杨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邯县刑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杨某甲、杨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邯郸���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

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9月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抓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杨某乙。

2014年5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现押邯郸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4)第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梁万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多次从xx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xxx”牌注册商标的油漆。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500桶“xxx”牌油漆以291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45500元。

后王某某将买来的“xxx”牌油漆转手卖给申某某在邯郸县xxx的经营的油漆店铺中。

申某某在销售中发现该“xxx”油漆有质量问题,经xxxxx漆总公司鉴定,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xxx”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杨某甲、杨某乙将犯罪所得退还给申某某,取得申某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辩称,第一、被告人杨某乙未联系货源,也未联系下家进行销售,其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

第二、如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被告人杨某乙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认罪、悔罪,且为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多次从xx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xxx”���注册商标的油漆。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500桶“xxx”牌油漆以291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45500元。

后王某某将买来的“xxx”牌油漆转手卖给申某某在邯郸县xxx的经营的油漆店铺。

申某某在销售中发现该“xxx”油漆有质量问题,经xxxxx漆总公司鉴定,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xxx”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杨某甲、杨某乙将销售款退还给申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李某某的陈述材料证明,2014年9月2日,他和姑父许某某在他经营的公司内用涂料搅拌机将原料制作成涂料。

后李某某开着车带着李某某、来某某、李某某四人到他厂内灌装xx、xxx涂料。

不一会儿李某某开着面包车送来印有xxx及xx品牌的涂料空桶,随后他和许某某就开始将配置好的涂料灌��在印有xx、xxx品牌的铁桶内。

灌装好以后李某某等人再进行压盖及贴xx标签,搬运到面包车上。

他们在制作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他们的厂名是xxxxxx有限公司。

他在涂料厂负责生产油漆,他哥李某某负责联系客户,发货和销售,销售的假油漆款,买家打到他哥李某某卡上。

(二)王某某的供述材料证明,他在邯郸市xxx开装修门市,同时也是“xxx”油漆的代理商,他和申某某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

2013年9月份左右,他给申某某联系想让申某某帮他推销油漆,申某某说一直卖着xxx牌的油漆,他如能进,申某某从他处买。

他通过xx卖油漆的王某某介绍认识了杨某甲。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他给杨某甲联系买“xxx”牌家丽安哑光净味墙面漆,杨某甲说一次购买500桶油漆,能享受买10桶赠1桶的活动,每桶折合人民币291元。

他给申某某联系后,给杨某甲打电话说要500桶,让杨某甲��接发到邯郸。

杨某甲给了他一个农行卡,并说卡主是弟弟杨某乙,并让他先交300桶油漆定金,他给杨打了9万定金,分两次给杨某甲打500桶的油漆款共14万余元,货直接发到了申某某处。

他从xxx厂家进每桶320元,从杨某甲处购买每桶291元,后他以每桶30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某,他从中挣个差价。

2013年10月份左右,申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油漆到货了。

11月份左右,申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卖给申某某的xxx油漆有问题,盖底不好,涂的面积少。

他让申某某把油漆带到他在肥乡的门市上检测,他看了看他送来的油漆,感觉是真的,骗申某某说:“我让xxx厂家的高某某鉴定了,你送过来的油漆被工人掉包了”。

之后申某某就没有找过他。

(三)申某某的陈述材料证明,他是在邯郸县xxx村卖油漆刷等工具的,王某某是他的客户,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

2013年9月份左右,王某某对他说自已是xxx油漆的代理商,厂家搞活动,可以从厂家给他发货,300元一桶。

之后他从王某某处购买500桶油漆。

2013年10月19日给王某某转了90000元、11月6日给王某某转了60000元,共给了王某某15万元购油漆款。

他开始销售这些油漆一段时间后,买他油漆的客户找到他反映油漆有质量问题,气味大,不盖底。

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卖给他的油漆有问题。

王某某说让他把油漆拿到王某某的店里检验,拿到店里后,王某某说让xxx厂家高某某检测过了,油漆是不是被人掉包了,不是王某某发货的油漆。

之后他给xxx的厂家打电话,请求鉴定这些油漆。

经鉴定,王某某卖给他的油漆是伪造的xxx油漆的牌子,里面的油漆不是xxx油漆厂生产的,感觉被骗了,就报了警。

(四)潘某某陈述材料证明,他是xxx牌油漆打假办的工作人员,2013年4月11日他接到邯郸县申某某的电话称,其怀疑自己购买的xxx牌油漆是假冒产品,需要他们xxx厂家派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油漆进行鉴定。

14日上午,xxx油漆厂家派他来到申某某的仓库,对其购买的油漆进行鉴定。

经鉴定,申某某购买的xxx油漆是伪造的xxx油漆牌子,外面包装是xxx牌子,但是里面的油漆不是xxx油漆厂生产的,于是他就来公安局反映情况了。

(五)张某某陈述材料证明,2014年2月7日,他从申某某处购买了五桶xxx牌油漆。

在使用中发现这种油漆盖不住墙底,洁白度不够,而且气味跟真漆的气味不一样。

他感觉有质量问题,找到申某某,之后他就把使用剩下的油漆全部退给了申某某。

(六)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材料证明,她在xxx百姓家居广场销售“xxx”油漆,邯郸的一个叫王某某的人经常到她的门市买油漆,后来王某某就介绍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来她这购买油漆。

2013年9月底,王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要从这购买300桶“xxx”牌油漆,政府盖楼用的,之后她给xx一个卖“xxx”油漆的李某某联系,李某某说油漆300元一桶,并需要先打2万元定金。

她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如果一次性购买500桶,能享受买十桶送一桶的活动,折合每桶291元。

王某某同意购买500桶油漆。

王某某说要通过农业银行给她打钱,她没有农业银行卡,就用了她弟弟杨某乙的农业银行卡,把卡号给了王某某。

她和李某某商量好每桶290元从李某某那儿购买500桶“xxx”油漆。

王某某给她打款后,她就通知李某某给王某某发货,通过物流发到邯郸市。

过了三四天后,王某某打电话说收到货了。

她分三次给李某某转了12万元,转到李某某提供的一个叫李某某的帐户上了。

第三次是她丈夫杨某某给转的款。

除了卖给王某某的500桶“xxx”油漆,她还从李某某处购进过“xxx”油漆,平时零售出去了没有记账。

他弟弟杨某乙在她门市负责销售和发货。

她因为图便宜才从李某某处进货,这种油漆在外观上和xxx厂家生产的油漆一模一样,从油漆桶上的防伪标志上检查,查不出来是冒牌。

(七)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材料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他姐姐杨某甲在xxx郑州市百姓家居广场里面经营“xxx”牌油漆,他在姐姐店里帮忙负责看店送货。

2013年10月份一天,一名河北邯郸叫王某某的男子给姐姐杨某甲打电话,想从他们门市购买500桶“xxx”牌油漆,后姐姐找到一个xx卖“xxx”油漆的代理商李某某,姐姐和李某某谈好价格说等王某某打过来钱之后,就给王某某发货。

因王某某用的是农业银行卡,姐姐没有农业银行卡,就把他的农行卡号给了王某某。

2013年10月份王某某打过来钱,姐姐把钱给李某某打了过去。

李某某通过物流把500桶“xxx”油漆从xx直接发到了邯郸。

除了卖给王某某的500桶“xxx”油漆,他们门市还从李某某处购买过“xxx”油漆平时零售。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有买油漆的客户找到他说,这种油漆有异味,可能是假的,要求xxx厂家鉴定。

后经鉴定知道从李某某处购买的“xxx”油漆是假冒“xxx”牌子的假油漆。

从李某某处购买的油漆比厂家规定的正常价格每桶便宜20块钱,而且还有买十赠一的活动,厂家规定的正常价格每桶是320元。

因为便宜他怀疑是假的。

从李某某进货就为图个便宜挣个差价。

2013年10月10日郑州市工商局到他们的门市,说他们店里销售的从李某某处购进的“xxx”牌油漆有质量问题,后工商局的人把货进行鉴定,他们店里销售的“xxx”牌油漆系假冒的“xxx”牌油漆。

(八)扣押物品清单及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从申某某扣押“xxx”商标的油漆281桶非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九)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xxx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十)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该公司在未开展买十赠一活动及xxx牌家丽安净味墙面漆批零售价的证明材料。

(十一)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该公司未授权李某某生产xxx油漆的证明材料。

(十二)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假冒“xxx”油漆500桶价值145500元。

(十三)王某某对销售申某某油漆的指认照片。

(十四)王某某对卖给申某某的假冒“xxx”牌油漆的辨认笔录;

申某某对卖给其假冒“xxx”牌油漆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王某某分别对卖给其假冒“xxx”牌油漆的杨某乙、杨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杨某乙对杨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杨某甲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十五)申某某给王某某的银行转款凭证(十六)吴��某关于王某某委托其往杨某乙银行卡转款的证言材料及吴某某与杨某乙的银行转款凭证。

(十七)杨某甲、杨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转款明细。

(十八)2012年11月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出具的对杨某甲销售侵权商品的处罚决定书及2013年10月10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对群众举报售假油漆的杨某甲门市进行查处的检查笔录、查处公告。

(十九)邯郸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民警祁峰、刘更强出具的对被告人杨某乙的抓获证明。

(二十)被告人杨某甲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证明及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羁押证明。

(二十一)杨某甲的体检报告单及医学诊断证明杨某甲怀孕。

(二十二)申某某的收款条及谅解书,证明收到杨某甲、杨某乙退还的油漆款145000元,并对杨某甲、杨某乙予以谅解。

(二十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户籍证明。

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以明显的低价购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杨某乙为被告人杨某甲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帮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

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乙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杨某甲现已怀孕,不适用监禁刑,结合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杨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曰止;

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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