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20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子华,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江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被告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闵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