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162号之一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RW5G0M。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逸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思居生态创业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42G83K。
法定代表人:陈磊,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思居生态创业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779532441。
法定代表人:李兴杰,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逸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