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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启星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终字第20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曾启星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启星,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启星,男,汉族,1987年2月1日生,某店实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宁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启星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知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启星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曾启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启星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曾启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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