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1号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锋。
委托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久武。
委托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巨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金木。
委托代理人葛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久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巨星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发明专利权作出的复审决定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涉案专利权效力不稳定,待涉案专利权效力稳定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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