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凯盟节能建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常璐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港桥村河口组。
诉讼代表人周玲,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盟节能建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璐金属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凯盟节能建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凯盟节能建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盟节能建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8元,由原告凯盟节能建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4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