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1民初1562号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福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北桥村吉苑新村9号。
法定代表人:夏金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宇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福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无锡市福赛特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