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36号原告孙首中,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延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瑞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时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首中与被告宁津县瑞天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首中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津县瑞天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首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首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元,由原告孙首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