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37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口鑫鑫烟酒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道口道城路西段(中州大道与桥东南路交叉口向东约50米路南“鑫鑫烟酒”)。
经营者:罗克荣,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口鑫鑫烟酒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