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民三重字第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办公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邹运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彩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系该公司人事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人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