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子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立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姻缘,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思加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荣发,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思加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