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1民初393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王海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鲜品源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生路146号。
经营者:朱美芹,女,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梁溪区鲜品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