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3415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萨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55号1楼1A036房。
法定代表人:ALSAADIAHMAD,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新视野薄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9号福怡汽车配件精品市场(福怡大厦)425、426、4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萨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视野薄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