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国飞。
被告张富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贵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