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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俊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俊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黄俊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俊军,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江汉区军天五金店业主,(北二街152-1)。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的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俊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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