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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熟知刑初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知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兔宝宝童装厂经营业主。

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于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兔宝宝童装厂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GAP”注册商标标识,并准备用于对外销售。

2014年4月25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兔宝宝童装厂进行检查时,查获带有“GAP”注册商标标识的童装针织衫31103件,价值计人民币324660元。

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于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兔宝宝童装厂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GAP”注册商标的标识,并准备将侵权物品对外销售。

2014年4月25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兔宝宝童装厂进行检查时,查获带有“GAP”注册商标标识的童装针织衫31103件,价值计人民币324660元。

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邱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的“GAP”注册商标标识并使用在所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的事实。

2、证人吴某、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邱某安排员工在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使用“GAP”注册商标标识。

3、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证据提取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和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实执法部门查封和扣押被告人邱某假冒“GAP”注册商标的童装针织衫的事实。

4、常熟市公安局现场清点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实公安部门经现场清点后扣押被告人邱某31103件假冒“GAP”注册商标的童装针织衫的事实。

5、涉案商标权利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提供的有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邱某被执法部门查扣的童装针织衫系假冒品牌物品。

6、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证实被查扣的31103件假冒品牌童装针织衫的价额为人民币324660元。

7、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邱某的归案经过和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

8、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邱某主动缴纳罚金的情况。

9、户籍证明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邱某的身份情况和经营信息。

被告人邱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坦白罪行、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暂扣于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假冒“GAP”注册商标标识的童装针织衫三万一千一百零三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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