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8-2号原告:浙江康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东。
委托代理人:吴壮、廖文燕。
被告:南京博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立中。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吕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周益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博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浙江康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