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昊,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西苑梁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住所:昆明市西苑社区梁源三期综合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松,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阚明纯,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西苑梁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西苑梁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全额退还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