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洪燕,女,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寿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
授权代表**,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微软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上诉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