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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浙江艾碧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浙江艾碧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艾碧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上海逾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艾碧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逾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碧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上海逾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17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7,358.50元。

审 判 长  胡震远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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