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1-101、2-104。
法定代表人:张虎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上诉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