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370号。
法定代表人高嘉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晶,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鞠先法,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祯。
被告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十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陈华田。
委托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电器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数码公司)、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博大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博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博大公司不服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飞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晶、鞠先法,博大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新飞数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飞电器公司诉称:新飞电器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著名的白色家电和���业制冷生产企业。
新飞电器公司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新飞”的所有权人,同时注册大量新飞商标,享有《新飞畅想绿色生活》著作权。
对外宣传官方网站上,新飞电器公司有许多独创性的精美设计和国家领导人视察的特定时政新闻。
新飞数码公司和博大公司在未经新飞电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侵犯新飞电器公司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甚至径行模仿、抄袭新飞电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虚假宣传。
为此,新飞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飞数码公司、博大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河南省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0元。
博大公司辩称:博大公司使用的新飞商标是经该商标所有权人新飞数码公司授权许可生产、加工、销售的;
“新飞畅想绿色生活”不具备著作权利特征;
博大公司也没有抄袭新飞电器公司网站���容。
因此,博大公司没有侵害新飞电器公司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请求驳回新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飞数码公司未答辩。
新飞电器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4)新牧证字第204号公证书;
2、(2013)新牧证字第577号公证书;
用以证明新飞数码公司及博大公司网站宣传内容与新飞电器公司网站宣传内容部分一致或相似,存在抄袭、剽窃行为。
3、《倡导绿色科技》著作权登记证书;
用以证明新飞电器公司享有该作品著作权。
4、第3060901号等九个新飞商标注册证;
5、新飞商标驰名商标批文;
6、新飞电器公司所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及国际认证;
用以证明新飞电器公司享有相关新飞商标专用权及作品著作权。
博大公司对以上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于证据材料3认为不具备著作权利���征。
7、对博大公司的行政处罚记录;
用以证明博大公司曾因侵权行为被行政部门处罚过。
博大公司称该证据材料系网上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博大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8、OEM合作生产订单及销售协议;
9、委托书;
10、《OEM授权书》;
11、《合作协议书》。
以上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博大公司是经新飞数码公司授权许可生产、加工、销售的,不存在对新飞电器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
新飞电器公司对证据材料8-11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2年6月1日,新飞电器公司完成美术作品《倡导绿色科技》,1992年9月1日在新乡市首次发表,201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3年5月21日,新飞电器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060901号“新飞绿色通道”商标,核定使���商品第37类,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于修理等,有效期自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2013年8月15日,经核准该商标续展至2023年5月20日。
2013年8月7日,新飞电器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公证处(以下简称牧野公证处)申请对新飞电器公司宣传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牧野公证处人员依申请通过操作计算机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作出(2013)新牧证字第577号公证书。
该公证保全网页显示新飞电器公司在其版权所有宣传网站上使用“新飞绿色通道”标识,“新飞畅想绿色生活”宣传语,使用时政新闻“XXX同志视察新飞”、“XXX同志视察新飞”等国家领导人视察图文进行企业宣传推广。
2014年3月17日,新飞电器公司向牧野公证处申请对博大公司的宣传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牧野公证处人员依申请通过操作计算机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作出(2014)新牧证字第204号公证书。
���公证保全网页显示博大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宣传网站上使用“新飞绿色通道”标识对外宣传。
同时,使用与上述新飞电器公司相同的“新飞畅想绿色生活”宣传语,使用与新飞电器公司类似的国家领导人视察图文进行企业宣传推广。
本院认为:一、关于博大公司是否侵犯新飞电器公司商标权问题。
1、从新飞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新飞电器公司享有第3060901号“新飞绿色通道”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14)新牧证字第204号公证书保全网页显示博大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宣传网站上使用与第3060901号完全相同的“新飞绿色通道”标识对外宣传。
因此,博大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新飞绿色通道”对外宣传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侵犯了新飞电器公司的第30609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博大公司辩称其是受新飞数码公司授权许可的,但被授权内容是第11类“新飞”文字商标,并不包含“新飞绿色通道”商标。
其辩称不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不能成立。
二、关于博大公司是否侵犯新飞电器公司著作权问题。
虽然新飞电器公司享有《倡导绿色科技》作品著作权,但是博大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是“新飞畅想绿色生活”宣传语,并非使用了该作品。
因此,博大公司不存在侵犯新飞电器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三、关于博大公司是否进行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4)新牧证字第204号公证书、(2013)新牧证字第577号公证书,可以认定博大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时,抄袭了新飞电器公司网站上使用的“新飞畅想绿色生活”宣传语,模仿了时政新闻“XXX同志视察新飞”、“XXX同志视察新飞”图文,进行了虚假宣传。
以上两种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新飞电器公司与博大公司的之间的市场主体判断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博大公司即否认(2014)新牧证字第204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网站是其所有,但没有相关反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新飞数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问题。
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系网站宣传行为,由于(2014)新牧证字第204号公证书显示案涉侵权网站系博大公司所有,新飞电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新飞数码公司有直接关系。
因此,新飞数码公司不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五、关于博大公司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问题。
1、由于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系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因此,对于新飞电器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新飞电器公司没有提交有关侵权损失和合理费用具体数额的证据材料。
本院考虑到涉案企业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予以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中山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第3060901号商标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中山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中山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