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驰骋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乌牛镇金合村金坑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千。
被告永嘉县求精服装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乌牛镇金合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温州驰骋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永嘉县求精服装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程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