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53-1号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北郊十里亭。
法定代表人沐清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朔,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宝凯铸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唐房村。
法定代表人张迎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卓妍,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悦,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宝凯铸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