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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文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拱知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文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吴文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2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珍,浙江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南珍百货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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