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桥西区佰顺易佰汽车配件经营部。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莲池大街***号。
负责人:周志秀,该经营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百速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开发区横山村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桥西区佰顺易佰汽车配件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百速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1、依法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审裁定书认为商标专用权案件就是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含糊的认定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示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该条已将应由人们法院受理的各类商标纠纷案件做出了列举式表述,其中既包括商标行政诉讼、商标民事诉讼,还包括商标诉前保全等类型纠纷。
该解释第二条则是对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的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对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所作出的具体级别管辖规定,涵盖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等案由。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和原审被告桥西区佰顺易佰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的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桥西区佰顺易佰汽车配件经营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