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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754号
案件名称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754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USA)。

授权代表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裴建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静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季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雪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海涛,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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