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03号原告高林。
被告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书鲂。
委托代理人王金双。
被告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晓花。
被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勇。
被告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和群。
被告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艳龙。
被告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纪。
原告高林诉被告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种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65750.1),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保留对被告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判决另一被告中再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