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中专文化,住蒲城县孙镇,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艳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山东省冠县现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徐春峰(在逃),从该公司购买假冒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的“齐旺达”注册商标的消雾膜20余吨,销售给大荔县安仁镇西野村的张敬元、韩康等27人为种植哈密瓜使用,销售金额308088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山东齐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97985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山东齐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2月14日至2012年12月13日止;
2012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
再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山东省冠县现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徐春峰(在逃),从该公司购买假冒山东齐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齐旺达”注册商标的消雾膜20余吨,销售给大荔县安仁镇西野村的XX、张敬元、韩康等27人为种植哈密瓜使用,销售金额308088元,违法所得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97985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齐旺达”注册人为山东齐旺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等17类,注册地址为山东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2月14日至2012年12月13日止;
核准第1979858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000228058766,名称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临淄区金岭镇金岭南,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志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含农地膜生产、销售等。
3、大荔县工商局提取笔录。
证明2014年4月10日,该局从XX承包地处提取茂金属消雾膜619公斤。
4、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书。
证明标注“山东齐旺达集团”生产的齐旺达牌农用吹塑薄膜1—11编号的合格证,全部不属于本公司的合格证,属假冒合格证;
XX提供的标注“茂金属长寿流滴消雾膜”的样品,不属于本公司的产品。
5、大荔县工商局关于张某、张拓涉嫌侵标案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案的调查报告。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涉嫌假冒商品的使用现场。
7、大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明张某经营的“雷托农资服务中心”未经工商局注册登记。
张某销售的齐旺达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山东齐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于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
大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议移送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8、齐旺达合格证、订货单、杨云峰的证明以及证言(齐旺达膜的渭南代理商)、瓜农联名反映信、调查报告。
证明瓜农反映张某售出的农膜涉嫌假冒。
9、笔记本账本部分复印件。
证明张某销售齐旺达商标的商品约20余吨,销售金额数总计308088元。
违法所得2万余元。
10、物证(扣押清单)。
从张拓处扣押纸质笔记本一个(已移送)、防雾防水滴剂纸箱10件,货运合同书一份。
11、证人鲁永锋证言。
他在张某处签订了齐旺达茂金属长寿无滴消雾膜173米乘15米四卷价格是每公斤15元。
由于是和同村的韩哲还有韩康一起在张某处订的大棚膜,他们三个人一起在一张订单上,客户名称上写的是韩康,他付给张某11700元现金。
他们三个总共定了消雾膜173米乘15米厚度是5丝16卷,当时张某下订单是写错了,把所有定的膜都写成18卷了。
自从用了这大棚膜以后,发现和张某说的膜的效果根本不一样,不消雾也不流滴,病害增加了,投资就多了,产量明显减少,卖得价钱也就低。
(有订货单为证)12、证人韩哲证言。
2013年10月左右,他订了20亩地的齐旺达牌大棚膜,其中消雾膜18件,二膜有两种各18件,付给张托全款一万七千元,付全款的时候没有打收据或凭证。
自从用了这大棚膜以后,不消雾也不流滴,病害增加了,投资就多了,产量明显减少,卖的价钱也就低。
(有订货单为证)13、证人韩康证言。
一共订了“齐旺达”牌消雾流滴膜18卷2112公斤,每公斤15元,一共是31680元。
自从用了这大棚膜以后,不消雾也不流滴,病害增加了,投资就多了,产量明显减少,卖得价钱也就低。
剩余的膜我提供给工商局了,工商局查证后说是假冒的。
(有订货单为证)14、证人曾建军证言。
我一共买了三卷共计717公斤消雾膜,每公斤15元,其中170米长乘15米宽的,4卷,厚度5.5丝,33米乘9米,厚度5.5丝的,1卷,330米乘4米的,6卷,还有一个330米乘4米的,4卷,当时是每公斤14元,共计14330元。
(有订货单为证)15、证人殷有明证言。
2013年11月份,他和张某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签订了9000元的大棚膜,其中包括大棚膜和二膜,当时张某开了订货单,上面写着数量,但是单据找不到了。
16、证人郭涛证言。
2013年11月份,通过同村张铁奇订购的齐旺达塑料膜有问题,用了之后种植的哈密瓜地里出现瓜蔓得一种角斑病。
共购买“齐旺达”牌消雾膜八卷,328米两卷,160米2卷,128米4卷,宽都是15米,订货时在订单上张某注明着定金1000元,货款共24095元左右,付款时没有收据。
(有订货单为证)17、证人张铁奇证言。
一共买了大小13卷共计710多公斤大棚膜,其中322米乘15米宽的膜2卷,厚度5.5,每公斤15元,320米乘4米宽的膜8卷,厚度1.5,当时是每公斤14元,还有3卷2米宽的地膜,每公斤14元,这13卷共计11300元。
(有订货单为证)18、证人张良证言。
共购买了“齐旺达”消雾膜三卷,宽15米,长230米,共计460公斤,二膜共六卷154公斤,宽4米,长460米,共花了9056元钱。
(有订货单为证)19、证人刘涛证言。
一共买了大小16卷共计1157多公斤大棚膜,其中145米乘15米宽的膜8卷,厚度5.5,每公斤15元,560米乘4宽的膜8卷,厚度1.5,当时是每公斤14元,这16卷共计17078元。
(有订货单为证)20、证人罗宏国证言。
从张某处一共买了3卷共计733.5公斤大棚膜,3卷都是305米乘15米宽的膜,15元一公斤,价钱11002.5元。
21、证人张百利证言。
一共买了4卷共计652公斤大棚膜,其中240米乘15.3米宽的膜一卷,240米乘15米宽的膜三卷,厚度都是5丝,当时每公斤15元,共计9780元。
22、证人韩举利证方言。
一共买了3卷消雾膜共计798公斤,每公斤15元,共计15300元。
(有订货单为证)23、证人魏保林证言。
一共买了三卷共计420公斤消雾膜,每公斤15元,其中165米长乘15米宽的,二膜61公斤,宽4米长165米,当时是每公斤14元,共计8554元。
交钱的时候张某开了订货单,现丢了,但是购买大棚膜以后有合格证,上面也有数量,付全款的时候他没有打收据。
24、证人韩孝斌证言。
从张某处一共买了15卷共计696公斤大棚消雾膜,3卷都是210米乘15米宽的膜,3卷是400米长乘4米宽,14元一公斤,大膜的厚度都是1.5丝,二膜是普通膜,12卷,共计算了10275元。
25、证人张景元证言。
从张某处一共买了10卷,记不清多少公斤了,大棚膜这10卷都是210米乘9米宽的膜,210米乘6米的15元,二膜是普通膜25卷,420米长乘2米宽还有一种二膜5卷,420米长乘4米宽,共计算了16000多元。
26、证人李斌证言。
从张某处一共买了4卷共计711公斤大棚消雾膜,15元一公斤;
二膜是普通膜共8卷,一共重223公斤,一公斤14元,共计13787元。
27、证人徐冰证言。
一共购买“齐旺达”消雾膜共6卷,每公斤15元;
二膜共5卷,每公斤14元,总共付给张某大约12900元;
他二爸徐茂增购买“齐旺达”牌消雾膜6卷,二膜6卷,大概付给张某15000元。
当时订货单的客户名字写的是徐茂增,当时张某把他二爸名字写错了。
(有订货单为证)28、证人韩佳米证言。
从张某处一共买了3卷共计306公斤的大棚消雾膜,每公斤15元;
二膜6卷,每公斤14元,总共算了5808元。
(有订货单为证)29、证人张卫证言。
一共买了大小19卷共计1995多公斤的大棚膜,共计17074元。
(有订货单为证)30、证人党政委证言。
一共购买“齐旺达”牌消雾膜4卷,共计838公斤,每一公斤的价格是15元,共计12570元。
(有订货单为证)31、证人李军潮证言。
一共购买“齐旺达”牌消雾膜,6卷共计1110公斤。
(有订货单为证)32、证人聂纪顺证言。
一共买了6卷共计848公斤,每公斤15元,共计12720元。
(有订货单为证)33、证人都建岗证言。
一共购买消雾膜7卷,共计1380公斤,每公斤15元;
二膜13卷,共计444.4公斤,每公斤14元;
地膜4卷,共计100公斤,每公斤14元,总计28321元。
(有订货单为证)34、证人韩胜利证言。
一共购买了6卷共计1222公斤,每一公斤的价格是15.5元,共计18941元。
(有订货单为证)35、证人张超证言。
一共购买消雾膜7卷共计1326公斤,每一公斤的价格是15元,共计19890元。
(有订货单为证)36、证人XX证言。
一共订了“齐旺达”牌消雾膜4卷617公斤,每公斤15元,一共是9255元。
当时就害怕质量有问题,让张某提供了保证书。
37、证人张托证言。
2013年3月份,他哥先后叫他、他三爸张友贵、他同学韩书哲给帮忙销售薄膜。
大概2013年10月份左右,跟他哥去大荔县双泉镇东野村定过一次货,其余都是他自己去定,定的就是齐旺达牌的消雾膜,平时还给他哥帮忙经营颐和园、华鑫牌子的大棚膜。
不知道他哥怎么和厂家谈生产齐旺达的大棚膜的事情,只知道他去是谈业务。
销售的齐旺达的大棚膜是为了种哈密瓜使用,大约卖给二十几个果农。
记得有东野村的张铁奇、XX、韩康、张敬元等人买过。
也不知道山东现代厂根据啥生产齐旺达膜,大棚膜和合格证上都印着山东齐旺达等字样,销售的时候一直以为是真的齐旺达,后来出事了才听说是假冒的。
他们给厂子打款,其他品牌的货款和齐旺达牌的货款都搅在一起。
他们的进货价是每公斤大膜约14元左右,二膜约13元左右,销售价格大约是外膜15元一公斤,一吨是15000元,二膜一公斤14元,一吨14000元。
销售薄膜的账本由张托保存,也有记录,是一个绿色的笔记本,他在本子上记着东野字样的,那都是卖的假冒“齐旺达”牌子的薄膜,销售的数额大约是40万元左右。
账本上的记录都是真实的销售记录,他算了一下假冒的“齐旺达”牌消雾流滴膜的总销售额是313770元。
都是销售给了大荔县双泉镇东野的瓜农,为种植哈密瓜使用的。
38、证人韩书哲证言。
不知道张某所销售的齐旺达农膜是假冒产品,张某的仓库只知道在安仁街上,具体什么位置也不知道,他主要是帮忙送货,总共干了二十多天就回蒲城了。
39、证人杨云峰于2014年5月13日、7月9日证言。
他经营的齐旺达牌子的农膜是山东齐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他是齐旺达牌薄膜渭南的代理商。
2012年8月份,张某跟着他做薄膜生意,让负责大荔县的业务,他在蒲城经营。
山东现代塑料厂的小徐到大荔县店里来说代理他们厂里的薄膜的事,他和小徐说要做他们厂的品牌和张某说,因为张某负责大荔县的全部经营,不知道他们说的是做什么薄膜。
张某销售的“齐旺达”农膜不是从他这里批发的,他的膜上有铅印的商标和电话,张某销售的也有铅印但是字体和他的不同,也不知道张某是从哪里进货的。
40、证人马云龙证言。
2013年8月份,他和张某商量租库房的事,张某每年给一万五,租期一年,没有签合同,他说他是要在仓库放齐旺达农膜。
平时进货来都是大半挂车拉的货,在他家门口也有个广告牌位上面就是宣传“齐旺达”农膜的。
41、证人徐敬国证言。
张某是2013年经销他们公司的膜,去年订货之前,来过公司两次,具体事项是张某和徐春峰洽谈,谈定之后就是电话联系,张某先打款定货,徐春峰收款配货发货。
只知道张某买了两货车膜,大约七十多万元的货。
公司的财务是徐敬利负责,无论收入还是支出经理都要知道,会计李亚晨也只是做账。
公司的销售一般是业务员处有记录,所以他想张某购买的公司膜的记录式账单在徐春峰处。
徐春峰于今年两三个月前辞职了,现在在哪工作不知道。
42、证人雷雪锋证言。
他和张某是朋友。
今年3月14日,张某说他销售的薄膜有问题,叫和他一起去山东,主要是和厂家谈谈让厂家赔偿农膜的事情,但是厂家的小徐和几名老板都是互相推诿,后来他们厂里让小徐从外县买的消雾剂和流滴剂,说先拿回去试试,随后一个星期内小徐再到大荔去解决这个事,不能再耽误时间了,实在没有办法,就拉着消雾剂和流滴剂回来了,消雾剂和流滴剂大概在15箱以上。
43、被告人张某供述。
2012年的时候,徐春峰的公司根据其丈人杨云峰提供的真齐旺达薄膜的合格证和薄膜样品造了大约两吨大棚消雾膜,张敬元等人用过,他们知道质量没有问题,帮他宣传。
因为当年膜没有出现问题,2013年6月份,他到山东和山东冠县现代塑料厂徐春锋谈好,由他公司生产冒用齐旺达牌的大棚膜,他在大荔销售。
他和徐春峰公司谈的价格是消雾流滴膜1吨13800元,二膜的价格1吨是11800元。
2013年8月份以后,他在大荔县双泉镇东野村一带,经销给多名农民群众冒充“齐旺达”牌农用吹塑料膜,也叫大棚消雾膜,供种植哈密瓜使用。
到了八月份左右,他就开始在东野村一带宣传并开始订货,叫上他弟弟张托、他三爸张永贵、韩书哲帮忙。
张敬元帮忙宣传,与瓜农一共签了十七八家订单,卖给瓜农的价格是每公斤15元,一吨卖15000元,总共订货有14、15吨,收取订金2万多元。
先给徐敬国的帐户打过去2万元定金,十天后通过中国邮政给徐春峰汇过去剩下的20万元。
他将冒充的薄膜卖给东野村的张敬元、韩康、XX等二十多人。
今年大约3月份,韩康说膜有问题后,他就赶紧到果农地里看了情况,然后和徐春峰三兄弟联系,并协商,三个老板互相推诿,没办法,徐春峰给了他消雾剂带回来,但因为回来时果地的二膜已经取了,消雾剂也用不成。
他是在大荔县安仁镇的邮政银行营业厅汇款,他让他弟张托用其的银行卡转账的。
徐春峰送货是直接让货车送到安仁的库房,司机来了后和他联系,有送货的票据,但是不知道丢哪里了。
有账本,是他弟张托负责记账,账本在他那里。
打钱也是直接和徐春峰联系,平时打钱都是打到徐敬国的账户里边。
张拓不知道他销售的消雾膜是假冒的,就是个打工的,平时收钱送货。
44、谅解协议。
证明XX、张敬元等27人,因张某家属能积极配合处理问题赔偿损失,故对张某的行为谅解。
45、户籍证明。
张某,男,生于1985年4月9日,汉族,中专文化,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四组。
46、山东齐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说明。
证明齐旺达商标注册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7、在逃证明。
证明徐春峰现在逃。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已查明的上述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山东冠县现代塑料制品厂生产的假冒“齐旺达”注册商标的消雾膜而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
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其亲属赔偿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者的损失,并取得商品使用者和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