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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利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保刑执字第1160号
案件名称白利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白利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60号罪犯白利彬,河北省徐水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利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白利彬及同案被告人张志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利彬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10月1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

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利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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