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7号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建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诉被告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批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