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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杜德强、俎代红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20号
案件名称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杜德强、俎代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德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俎代红,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德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西3号。

法定代表人杜泽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俎代红。

原审被告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

法定代表人罗跃。

上诉人杜德强与被上诉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俎代红、原审被告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中立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裁定,驳回杜德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杜德强不服,以“本案应由生产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民事管辖原告就被告原理,以销售地作为管辖法院不方便上诉人应诉,本案应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本案应确定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被上诉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中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是位于长沙市的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同时,本案被告之一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之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涉嫌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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