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4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杨唐礼,系慈溪市范市唐礼食品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唐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