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95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元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学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园路1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