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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双宁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56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双宁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双宁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6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曙双宁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88号宁波天一数码广场内1-a112号。

法定代表人:姜希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曙双宁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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