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7417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靓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1338号第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秦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靓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元退还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