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泽荣,系深圳赛格电子市场荣鑫达经营部业主。
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电子市场*****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创以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肖莲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赖泽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创以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以晨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创以晨公司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虽购自深圳市××区,但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前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一审管辖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赖泽荣以被诉侵权产品购自深圳市××区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赖泽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赖泽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改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由于创以晨公司是在深圳市××区华强北路购买到侵权产品,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创以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以晨公司以赖泽荣未经同意,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名为“集线器(四口USB2.0)”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230250511.0)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创以晨公司起诉时提交的(2014)深证字第59730号《公证书》表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购自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深圳市××区,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赖泽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赖泽荣上诉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