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35号原告:吴升泉,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祺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益华综合楼A、B栋B栋3楼A08。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吴升泉与被告深圳市祺瑞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升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升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