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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胡克双合股份公司与丹阳市跃进工具厂、陈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镇诉字第00020号
案件名称海拉胡克双合股份公司与丹阳市跃进工具厂、陈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拉胡克双合股份公司,丹阳市跃进工具厂,陈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诉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拉胡克双合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斯塔特59552,立克斯贝克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JürgenMeyer,该公司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DetlevBökenkamp,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曾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跃进工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双丰路东首)。

负责人陈敏,该厂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

上诉人海拉胡克双合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跃进工具厂、陈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知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海拉胡克双合股份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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