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erndManfredOhnesorge。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晔珣。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